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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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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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简称:朝阳食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朝阳益香福利肉食品厂自愿发起成立的社团组织。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团结食品药品行业企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振兴朝阳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繁荣首都市场,为实施北京“食品药品安全”工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果家店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我区及其他地区会员单位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保健品、医药器械等相关企业的安全状况、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北京市食品药品的安全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全面开展行业自律,通过开展各类质量安全承诺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推动企业提升食品和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自觉诚信守法经营,促进行业企业健康、有序协调地发展。

  (三)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区食品及药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我区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发展战略研究,分析食品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发展趋势及变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的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的建议。

  (四)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贯彻实施科学、持续发展战略,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及行业内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评审认定工作。组织技术、体制、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与咨询活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展会。推荐表彰和奖励行业内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发挥协会内部专家组和区检测机构的作用,科学应对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减轻和消除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对我区食品药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六) 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并就整改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进程,提升我区食品药品产业的整体水平。

  (七)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广泛组织食品和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包括组织开展各类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参观交流考察,为会员单位培训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开展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宣传推广展示活动,指导企业参加食品和药品的安全专项认证,加强和改善内部食品以及药品的安全管理。

  (八)做好政企桥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凝聚会员力量,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共同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通过朝阳金桥网站、及时出简报,介绍国内外食品药品行业最新动态、食品药品科技进展和食品药品的标准法规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及其他地区会员单位从事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保健品、医药器械等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时间:每年的第一季度;交纳会费标准: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推荐和建议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 6月 1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行业协会

  2015年 6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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